图书捐赠
发布时间:2025-06-23 | 作者:xbmuadmin 审签:xbmuadmin | 点击量:38西北民族大学接受捐赠图书文献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西北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管理受赠图书文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 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接受文献捐赠是加强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欢迎并诚征社会团体、个人、校友、学校师生等各界人士捐赠各类图书文献。学校图书馆代表学校接受各类捐赠图书文献。
第三条受赠图书文献应当以传播先进文化为宗旨,内容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以接受有益教学科研的各类型图书文献为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图书文献均可以被纳入馆藏:
(一)图书文献内容符合学校教学科研需要;
(二)为学校图书馆缺藏,或需增加复本的图书,复本以3-5 册为宜;
(三)属于学校师生、校友的学术著作(包括著、编、译、审等)和其他作品(包括日记、笔记、自传、信件、手稿)等;
(四)研究学校师生及校友或其他与学校相关的学术专著;
(五)反映学校历史和现状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鉴、手稿、照片、报纸、讲义、信函、日记、画册、音像视频等;
(六)地方志、乡镇文献、家谱及族姓资料、各地政协或文史委员会编辑的地方文史资料、各类志稿、专业志、部门志及地方党史资料等地方文献;
(七)学术会议文献、研究报告(包括各类科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田野调查资料等)、口述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正式出版的相关文献及其他具有保存和研究价值的非正式出版文献;
(八)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舆图、碑文、史稿、经卷、画卷、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札记、回忆录等;
第五条下列图书文献不纳入馆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
(二)涂抹、水渍及破损严重已不能使用的图书;
(三)内容不健康,宣扬封建迷信,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图书;
(四)多卷书中不成套的书刊;
(五)内容、时间失效,不具学术及参考价值的图书;
(六)其它不符合学校图书馆馆藏发展的图书;
第六条在接受文献捐赠时,为保护学校或学校图书馆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校图书馆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受赠文献一经接收,学校图书馆即拥有对受赠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二)学校图书馆有权根据受赠文献的实际状况决定典藏、加工及利用方式,有权在不通知捐赠人的情况下对决定不予收藏的文献进行处理;
(三)捐赠人应当提供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学校图书馆发函致谢。
第七条学校图书馆接收受赠文献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藏证书,并通过当面、电话、信件或者邮件等形式及时表示鼓励和感谢。
第八条所有纳入馆藏的受赠图书应当注明捐赠人;捐赠人可以在捐赠图书扉页上签名、赠言或铭章。学校图书馆建有专门的受赠图书文献查询系统,捐赠人可随时登录学校图书馆网站查询图书捐赠信息。
第九条对捐赠图书文献数量较大、价值昂贵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学校图书馆可以用该企事业单位、团体名称或个人姓名设立专架或专库。
第十条学校师生、校友或与本校相关的图书文献将入藏学校学者文库,供读者查阅使用,入藏文献均可在学校图书馆网站主页的“馆藏书刊目录”中检索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凡属于不予入藏的受赠图书文献,学校图书馆将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具有参考价值且状况良好的图书文献,但学校图书馆已有收藏,或不适合学校图书馆收藏的,可转赠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交换本馆缺藏文献;
(二)在校学生捐赠的使用过的教材或参考资料(馆藏已有),作为图书漂流惠及本校师生,并转为自由获取读物;
(三)盗版、残旧文献,可直接销毁。
第十二条学校师生、校友有捐赠意愿的,可携带拟捐赠的图书到学校西北新村校区图书馆资源建设部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师生、校友以外的社会团体、个人有捐赠意愿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捐赠:
(一)到馆捐赠。捐赠人前往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资源建设部办公室进行捐赠;
(二)邮寄捐赠。捐赠人将捐赠图书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西北新村1 号,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资源建设部,邮政编码:730030;
(三)大批捐赠。学校图书馆可派员提取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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