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法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
摘要: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有限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关系着社会公众对有限公司信誉的判断,关系着有限公司的对外形象,也关系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对象的选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序变更,能够体现国家对市场主体规制的有效性,为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和执行方式的多样化,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涉公司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大背景下,因法定代表人责任日趋加重,部分企业通过冒用他人姓名登记法定代表人、找寻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离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引发的纠纷愈演愈烈,遇到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通过梳理相关司法案例,以引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为依据,可以将所面临的问题概括为因任命瑕疵引发的困境、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困境和因离职退出引发的困境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处理既有相似和交叉之处,又有各自特点,需要结合相关案例一一厘清。在研究各种类型困境所引发纠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产生该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变更过于依赖公司自治,登记机关对变更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忽略实质内容,在变更登记出现困境难以解决时缺乏政府干预,对于市场主体恶意变更或怠于变更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选任和变更的监管不充分,人民法院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尚无统一裁判观点,部分生效的裁判文书实际难以执行等。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到行政管理,但产生争议时又可能引发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选任和变更本应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却往往因不能通过自治得到有效解决而需要司法干预;在相关当事人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后,如获得法院支持,又涉及到法院的执行问题。故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困境的解决需要理清行政管理和民事诉讼的甄别、公司自治和司法救济的边界以及法院审判与强制执行的衔接三个疑难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和民法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差异,从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政府适度干预、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等理论出发,提出经济法视角的规制路径,一是完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变更制度,二是明确市场主体的责任,三是通过一系列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四是完善变更登记的司法救济制度。在特殊情形下应允许突破公司自治的界限,利用政府干预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公司自治的失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