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
著作权
美术作品
可分离性
超国民待遇
摘要:
实用艺术品一词最早出现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指南》,原文描述为“works of applied art”,经翻译后进入我国,称为实用艺术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有对实用艺术品下明确的定义的法条,但通过学界和司法实践的认定可以推导出实用艺术品的大致定义,实用艺术品大体是指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并且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其兼具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艺术性价值及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实用性价值,也正是这一特点造成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欠缺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审判依据、断案理论较为混乱,出现了诸多典型案例。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目前实用艺术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个人对此的一些有益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成文的意义,希望通过提出并分析相关问题,明确目前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漏洞,并通过提出个人的一些浅见,对解决这一类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问题提供参考。正文部分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简述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现状主要包含立法的缺失、司法的摸索和学界的讨论三部分。而针对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是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简单分析,提出其中的部分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立法不明确,著作权保护的不完整性,分离原则地位模糊,判断标准不清,超国民待遇等。第二章主要围绕可分离原则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展开,尤其是提出可分离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可分离原则作为司法实践中用于判断实用艺术品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其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主要包括可分离原则缺乏明确的分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分离原则作为判断实用艺术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地位不明确,通过可分离原则进行判断后出现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超国民待遇问题等。第三章则是对前文提到的实用艺术品保护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实用艺术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定性、保护等环节的复杂性,除了对具体单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还需要整体考虑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和立法目的。希望通过提出的浅见,为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研究和可能的后续立法层面的调整提供有益的参考。结论部分将作为一个总结,对正文三章的内容作一个简单回顾和高度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