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美术作品
实质性相似
思想/表达二分法
公共领域
摘要:
“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被裁判者奉为金科玉律。“一种范式获得了地位,那是因为它比其他与之竞争的范式更好地解决了一些研究者看来是尖锐的问题,尽管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1诚然,“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其也存在致命的缺陷,一个关键的缺陷在于其内涵的模糊性。这阻碍了著作权裁判统一的进程,导致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乱象,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更是尤为扑朔迷离。本文着眼于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采取实证研究法,以“个案引入+类案分析”的方式开启全文,以个案引出问题,以类案展现问题之全貌,再从实践走向理论,以理论去触摸痼疾之根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司法实践展开实证分析。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为此,笔者筛选了对于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问题说理较为充分的45份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经考察发现,实践中主要存在约减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路径,但大多数判决倾向于整体主义路径。除此之外,独创性高低、创作空间大小也会影响法院的路径抉择。第二部分放眼域外,着眼于美国具体司法案例,对约减主义和整体主义展开深入的比较法勘察,并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必要反思。通过考察,笔者得出以下反思:第一,作为认定抄袭的证据,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应当是相对客观的,且必须包含利益平衡的考量;第二,约减主义将作品类比于有形物,试图划出更明确的权利边界,是对传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的突破;第三,整体主义路径回归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抽象性,承认其权利边界的不明确,通过引入二元观察主体直接实现利益平衡,但这种做法似乎与著作权的“权利”身份不相称,正当性欠缺。第三部分立足于美术作品的特性,进一步展开深刻而全面的反思。约减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路径分歧,乃源于美术作品表达的二重性,是理论和实践的冲突。若立足于美术“信息”的完整性,则会本能性地倾向整体主义;若着眼于美术表达的直观性,约减主义似乎更具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制度的实行应以有利于实现制度目的为优,对于一项制度的优劣,应当放在实践中进行评判。由此,在实践中可以立足于实用主义立场,引入约减主义的适用。第四部分则从著作权价值构造视野探讨在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中适用约减主义的正当性。通过考察,正当性主要有二:第一,立足于美术作品独创性标准较低的大背景,约减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公平价值;第二,立足于著作权的立法宗旨,约减主义路径以分析解构手段作为利益平衡机制,与著作权的立法宗旨真正契合,能够避免著作权制度“迷失本性”。第五部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建议。首先,形式美倾向于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但这并不意味着形式美的全部内容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在比对中要注意著作权价值构造的考量;其次,约减主义的适用需要考虑美术作品对整体性的依赖程度,对于一些特殊的美术作品,可以考虑整体主义路径,但需从其他方面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最后,在具体的认定中,需要明确实质性相似是作为抄袭的证明而存在的,在裁判思维上区分证明事实抄袭的“相似”和证明法律抄袭的“相似”,并针对不同的“相似”适用不同的观察主体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