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美术作品
实质性相似
独创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
摘要:
我国美术行业蓬勃发展之际,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亦普遍存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关键标准之一的“实质性相似”存在标准模糊且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探索具有明确性和一致性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对于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被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具有创作非引注性、不可等同复制性以及具有审美意义性等特征。认定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其逻辑前提在于该作品是否存在接触、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作品独创性。相较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特殊性在于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呈现高度融合,且美术作品的表达注重整体性。通过对我国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法官为认定主体,在考虑涉案作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是否构成接触并过滤公有要素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整体观感法和抽象过滤法;放眼域外,美国在作品相似认定领域创设了整体观感法、抽象分离法以及内/外部测试法;德国的自由使用制度采用“淡化”及“内部距离”的标准,重视对创作自由的保护;日本的裁判经验表明其在司法裁判中注重整体性原则,并辅以细节比对。尽管目前关于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已积累一定的理论实践经验,但仍面临明显的困境。经对我国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存在法官裁判主观性强、判断主体的多元化视角不足以及法院判决论述混乱等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中存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主体不明确、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不清晰、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混乱等困境。其根源在于相关主体利益难以平衡,以及美术作品构成要素的法律属性模糊,同时著作权法缺乏明确的认定规范。建议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美术鉴赏理论,作为判断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理论基础,提高判断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将艺术共同体作为美术作品实质性判断的主体,以艺术共同体为标准选择美术鉴赏理论。同时,兼采整体观感法与抽象分离法,在一般情况下以整体观感法为主,辅以抽象分离法。最后,认定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步骤中,应当区分美术作品中的不受保护的思想与表达,并对受保护的表达的独创性进行考量,以期更准确地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