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支持起诉
原则
制度化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旨在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实现诉权的实质平等。但该原则自1982年问世以来,由于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概括地过于抽象,《民事诉讼法》鲜有条文对之进行补充,在实践中操作空间有限,有被束之高阁之嫌。近年来在新时代检察理念的指导下,实务界开始重新审视该原则的价值。由于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界对该原则的认识存在分歧以及法律配套机制不健全,该原则在实践中存在支持范围较狭窄、支持方式不一、支持主体单一以及适用率较低等困境,且支持起诉原则并不满足“基本原则”的属性,有必要以社会干预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以及诉权保障理论为理论基础,借鉴民事司法实践中支持起诉工作的实践经验,将该原则予以制度化落实,以弥补支持起诉原则的立法缺陷,更好地满足司法适用需要,实现支持起诉原则的立法价值。
在宏观层面,一方面,支持起诉制度的构建应始终坚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贯彻审判独立原则及支持主体有限介入原则等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应处理好支持起诉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在支持起诉时应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得二制度能够相互配合,构成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在微观上,首先应明确支持起诉的标准,应从涉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显较弱、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性三方面予以把握;其次从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支持主体的特殊性及广泛性出发,在《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支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支持起诉人,且明确支持起诉的方式包括经济支持、法律支持以及道义支持;再次,支持起诉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侵权纠纷,应扩大到部分违约行为,如侵犯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中,若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起诉。最后,从诉前、诉中以及诉后三阶段来规范支持起诉的程序,使支持起诉制度具备可操作性,以期提升支持起诉制度构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