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规制
政府采购
救济机制
摘要:
在国家财政管理当中,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至关重要的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为其提供了工作依据。政府为了达成采购的要求,通过相关手段,提高公共资源的发展利益,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强化廉政建设。在国内经济新故相推的同时,法制建设获得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中国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随着《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颁布,主张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虽然政府采购制度获得了极大的改变,但由于采购制度在中国兴起的时间非常晚,很多理论还未统一,制度建设存在缺陷,立法程度还需要加深,所以在实践期间频繁出现问题。现阶段,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政府采购由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由于政府采购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政府采购既有纯公法上的行政关系、纯私法上的民事关系,也有公私兼有的经济法上的经济关系。而世界各国由于对政府采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同,其对政府采购进行救济的模式,往往有很大的不同,有的采用私法救济的模式,有的采用公法救济的模式,有的以公私法兼顾的救济的模式。因此,本文试图从公私法为主线对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借鉴。本研究首先从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角度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功能定位并阐明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指出了政府采购供零售救济的必要性。其次,利用比较分析法对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进行比较,主要从合同授予阶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两个角度实现分析过程;然后,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情况剖析了国内供应商采购救济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从重构政府采购救济程序、设置自主行政机构、拓宽救济范围、发挥非诉讼救济效用等措施完善我国供应商采购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