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
诉讼目的
诉讼主体
举证责任
诉讼保障
摘要:
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面向之一,具有法律制度层面的独特性,其以对狭义的自然资源保护为核心要义,并依托于宪法对自然资源利益理解的规范路径,将其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中脱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自然资源法视域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表达需要将自然资源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融入于公益诉讼制度当中以凸显特色。一方面需要突破传统的行政保护方式并将公益诉讼纳入可供选择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还需借助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核心要义进行界定,使其区别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强调的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从规范层面赋予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独特内涵。此外,自然资源公益诉讼独特价值属性的背后,隐藏的是自然资源法的构建命题。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类型的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构筑内容之一,突破了传统行政保护的界限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司法选择途径。因此,对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命题的研究及制度完善的探讨,有助于了解自然资源法视域下的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对自然资源法的具体构建提出理论层面的回应。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强调制定和完善“能源和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将公益诉讼研究与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可谓正当其时,在突破自然资源保护的传统国家行政责任界限外,借用公益诉讼这一司法举措对自然资源进行更广泛的保护则更具时代意义。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即为借用公益诉讼这一特殊司法诉讼程序实现对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的目的。本文所研究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即为我国的相关规范设定,对其条款的研究也旨在厘清我国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的法定内涵及其内容构成,对相关条款的梳理研究也在于为实践层面的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活动提供理论指引。以“自然资源法”独立法律体系之视角对自然资源公益诉讼进行研究旨在强调以此为自然资源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并凸显公益诉讼这一司法保护途径在自然资源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特法律功能和定位。我国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作为“自然资源保护”与“公益诉讼”交叉领域的基本制度载体,其相对完备的规范设定是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然资源公益诉讼规范文本的梳理,借助法释义学的研究范式,发现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条款所涉诉讼目的、主体、举证责任与诉讼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所涉目的条款之具体利益保护指向不明、与环境利益的界限划分模糊,应坚持宪法对自然资源利益理解的精神要义,从法典编纂的角度拟定一部单行的自然资源法典以强化自然资源所属的独立利益属性。所涉主体规范条款未凸显出相关主体的自然资源保护职责特性,对此应基于自然资源保护职责对相关主体进行更加明确具体地规范列举。并且对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的态度存在上下位阶立法的冲突,应从法规清理的角度对下位阶立法中与上位阶立法冲突的内容予以删去,并进一步规范公民参与内容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统一及权威。所涉举证责任条款中举证责任分配情况与主体承担的自然资源保护职责存在脱离,因而呈现出责任划分简单及模糊的问题表象,可在明晰诉讼主体的自然资源保护职责基础上,借鉴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对各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所涉诉讼保障条款缺乏对自然资源公益诉讼的针对性保障,进而呈现出一种物质保障的缺失及程序保障缺乏刚性约束的问题表征。对此,一方面需增强物质保障内容的具体化表述,提升低位阶规范的可操作性。就自然资源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更为具体化的表述,并且更为细致地规范其资金支出范围,保证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中物质保障的跟进。另一方面还需要提升程序保障内容的时效性,对释明条款进行明确性补强,以强化诉前程序工作效率和规范法院对诉讼请求释明标准为突破口,进一步科学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