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复诉讼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当事人
摘要:
长久以来,法院出于维护裁判权威,避免前后判决,裁定相左,以及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等目的出发,都在积极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在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三方面,虽然该条文用词是“重复起诉”,但实际上,诉讼自起诉始,判断重复诉讼免不了涉及到重复起诉的判断,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都将该条款作为重复诉讼的重要判断标准。然而通过实证分析,该条款也仅仅是一个大致标准,具体运用起来,受制于各地区司法实践和人员素质,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因此,本文将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务加以研究,以期对重复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章,重复诉讼的概述,作为引入章,将分析重复诉讼的相关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与和其相近的其他概念,如“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等加以区分,并对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加以介绍。第二章,重复诉讼案件的认定现状,以河北省2019年涉及重复诉讼的部分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探索河北省关于重复诉讼案件认定的情况,并对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并提炼取样案例的特点。此外,结合数据特点,论证当前实务中仍需更广泛的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原因。第三章,重复诉讼案件识别过程中的困境,分析理论与实务中面临重复诉讼案件的典型问题,以及针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判断标准的运用。第四章,关于完善禁止重复诉讼问题的建议,结合文章分析与实务中暴露的问题,针对重复诉讼判断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层次,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务。通过对2019年河北省部分重复诉讼案件的梳理,实务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并非统一运用2015年民诉解释二百四十七条的三要素判断标准,反而在实践中标准不一,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但在当前河北省的实务情况下,运用法定判断标准是最符合实践的选择,诚然,法定标准存在不足之处,法定要素的三大标准的内涵也尚未完全统一,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以及对当事人滥诉行为的惩处加以解决。图1幅;表3个;参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