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诉讼规则
管辖
证据
送达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网络纠纷的数量大幅增加。为了更好地对涉网案件进行处理,维护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那些单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为目的进行的技术运用,属于智慧法院的建设内容,是电子化的传统法院。在国外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国家将现代科技引入司法审判,这都属于智慧法院的范畴。互联网法院虽然在形式上也是运用大量的现代科技辅助司法活动,但由于其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法治化之目的而设立,承担了审理涉网纠纷的特殊审判任务,所以其不是传统法院的电子化,是特殊的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秉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原则,这种审理模式使得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则难以与其相适应,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在管辖规则上,首先明确涉网案件的内涵指的是主要案件事实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线上线下侵权行为竞合案件的管辖问题,鉴于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以及互联网司法对诉讼效率要求较高的特点,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二者之间满足牵连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则线下侵权行为由互联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妥当。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方式目前表述为集中管辖,但考虑到其审理的案件类型为涉网案件,审理方式相较于传统法院也不尽相同,并且承担了特殊的审判使命。综合考虑,推动互联网法院成为专门法院并适用专门管辖更为妥当。从证据规则看,互联网法院使用的都是电子证据,线下证据也需要经电子化处理上传网络,出现了证据的跨空间提交情况。虽然传统法院使用电子证据也存在跨空间提交证据的现象,但由于传统法院存在信息存储设备这一物理介质,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被很好的检验,互联网法院则不能很好地审查电子化证据的原件。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明确,经电子化处理的线下证据推定其具有原件效力。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一方面是出于保障司法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该推定也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也体现出了效益价值在互联网司法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从送达规则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并列。但由于互联网虚拟世界相较于物理世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送达领域内,我们不应将电子送达简单地视为一种送达方式,而是应该将其视为与传统送达规则相并列的一种概括性的送达模式一—互联网送达。互联网法院送达规则的具体构建都应在互联网送达的概念下展开。在此语境下,互联网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的线上送达看似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实质上并未违反。相应地,就是否同意线上送达征询当事人意见时,也应以默示同意规则为主。这些都是互联网司法的本质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