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管理意思
不法管理
兼属他人事务
证明责任
摘要:
就我国《民法典》第979条中规定的“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之解释上,涉及无因管理制度中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管理意思。从该条的规范内容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应指管理人一方的内心意思。通过单纯的文意解释将其理解为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消极减损”不当限制了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也违背了立法意图。故须超越其文意而结合无因管理章节的其他规定,对其进行解释。比较法上的管理意思指管理意识和管理意图两层含义,分别对应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两种类型,即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我国能否做同样解释,关键看我国《民法典》中是否有对不法管理的特别规定,这也涉及《民法典》第980条的适用范围问题。无论是认为“该条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不法管理情形准用相关规定”的观点,还是认为“该条适用于不适法和不法管理两种情形”的观点,均未将不适法无因管理和不法无因管理的法效果作区分处理,以惩罚震慑说为依据,认为不法管理情形下应适用不适法无因管理规定的论证并不能自洽。另外,若认为《民法典》第980条的规定适用于不适法无因管理,则和《民法典》第984条追认的规定相矛盾。故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违背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情形,适用一般性的侵权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若本人想要主张管理利益的,可进行追认,此时适用《民法典》第984条。《民法典》第980条仅适用于不法管理情形。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典》第979条中的“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可以解释“为他人”,即包括知悉事务之他人性的管理意识和为他人进行管理的管理意图。管理意思的内部功能得以确定,其界分了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管理意思是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另外,管理意思作为无因管理制度的一项独立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过滤功能往往和他人事务之客观要件,产生功能上的重叠。实务中体现较为明显。比较法上就此也有不同的学说。客观说认为,他人事务是核心要件,决定了事务的归属,管理意思仅具有区分不当得利和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制度的功能。主观说则否定他人事务这一构成要件的独立性,管理意思的判断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有决定性作用,而就是否存在管理意思,有生活经验说和规范说等争议。此两种学说均非无可指摘,也不能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相协调。就我国无因管理规范看,主观的管理意思和客观的他人事务均具有独立性,故应采客观主观说。就管理意思的证明上,根据事务类型进行区分,客观他人事务场合可以推定管理意思的存在,主观他人事务场合管理意思须要积极的加以认定,而兼属他人事务场合,涉及因素较多,推定管理意思的做法应予以拒绝,而须进行类案研究,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因素,判断管理意思的有无和无因管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