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
主体
内容
程序
摘要:
我们已经身处于风险社会,突发重大传染病所能造成的对社会、经济以及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损害将远远超过历史水平。而在突发重大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过程中,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是重要环节。知情权、监督权以及风险沟通理论为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权利和理论基础。同时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在目标、公开义务主体、内容、程序、救济各方面与常态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使得研究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大意义。从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来看,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成体系到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但是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尚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存在不足。存在公开义务主体互相抵牾及公开义务主体不适当的情况。其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公开范围过窄。其公开范围未包含具传染病特性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也没有涵盖突发重大传染病发展的全过程。再次,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上存在着内涵不明确、规定原则化以及个人信息内容规定不足的问题。最后,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程序规则欠佳,整体上程序规则阙如且时效和公开途径上也不完善。从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来看,自SARS以来有一定的发展,公开内容更加全面。公开程序也获得发展,主要表现在公开途径的多样化和公开时限效率的提高。不过,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预警阶段缺失和职权混乱的现象。其次,公开内容存在不足,包括公开内容不准确、公开内容没有统一标准而使得各地公开宽度不足、深度不一的情况以及公开内容侵犯个人隐私权。最后,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欠佳,一方面体现在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另一方面体现在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参差。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范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完善。首先,应该完善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一方面要分阶段明确主体,预警前期发挥疾控中心的作用,预警信息则应该由属地政府公开,而突发重大传染病是否处于暴发流行的确认应该根据不同的传染病种类进行确定,暴发流行后的公开主体可以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加强备案审查以及加强地方立法清理的方式来规范法律层级以下义务主体的规定。其次,应该扩大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完善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方面要将具传染病特性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纳入公开范围并且将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扩大到突发重大传染病发展全过程,并且明晰预警和健康风险提示的内涵。另一方面要对公开内容明确并细化,可以从类型化加细化以及分阶段细化两个途径进行,并且对个人信息不应该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最后,完善突发重大传染病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该细化时效规则,明确及时性原则的优先性,对时效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要完善公开形式,规定公开全过程的途径并细化官网公开方式。并且应该完善其他程序,包括预警备案程序、告知程序、核实程序、评估程序、后续更新时效程序和更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