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起诉条件
诉权
诉讼要件
本案要件
摘要:
我国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一律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当释明。立案登记制改革期冀通过规范立案程序、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的举措,达到提高立案环节效率,缓解“立案难”的目的。同时,该法律文件指出立案环节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我国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的起诉要件是当事人提交合法诉状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中合法的诉状是指记载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诉状。我国起诉条件在上述起诉要件的基础上,还包含本应属于诉讼要件的相关内容,即法院的主管与管辖、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与诉讼利益。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立案环节只审查起诉要件,诉讼审理阶段再审查诉讼要件,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其一,立案环节法院形式审查起诉要件,此时对诉权保障的要求不高,程序设置与诉权保障也可以达到平衡。其二,诉讼要件与实体法联系密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审理阶段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的方式履行证明义务。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置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审查,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与辩论权,又能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包含诉讼要件,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也延伸至诉讼要件,这有违程序保障原则与诉权保障原则,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起诉难”现象,为解决“起诉难”的司法实践困境,也为契合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更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当降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通过分析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理念与要求,查明立案登记制与现行起诉条件的冲突和冲突的成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明确降低起诉条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降低起诉条件的现实路径:将具有抗辩性、私益性、复杂、具体特点的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明确诉讼要件审查方式,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终实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标,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