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
管辖
法律适用
摘要:
保理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类型,首次通过9个法典条文对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对保理这一新型金融交易模式的高度重视以及保理合同市场认知度的提高。《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新规定对解决保理合同实践中在合同性质认定、虚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为保理业务的进一步推广和开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支撑。但现有法律规定所涵盖的内容调控范围明显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因为保理业务的特点,现有法律条文中个别概念的理解尚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现状及保理交易习惯作进一步解释与说明。随着我国保理行业快速发展,保理合同纠纷也随之大量发生。保理合同纠纷具有多主体利益诉求、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等特点,使得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在合同性质的认定上,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方面以及案件管辖权确定等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多的裁判争议。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以国内司法实践的相关统计分析为基点,对保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和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参考。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对保理合同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综述我国保理业务及保理合同纠纷现状。简述保理定义、发展进程,结合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特点,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保理合同纠纷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检索分析,抽取一定数量的实体判决和程序判决,从案件总量及增速、争议焦点和抗辩理由、裁判结果等角度进行样本研判,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保理合同纠纷数量逐年递增,地区保理合同纠纷数量与经济发展繁荣度成正相关关系。第二,梳理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裁判意见。即便《民法典》已对保理合同设专章内容进行规制,在保理合同定义、虚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主体等问题上已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意见,但对于认定保理合同性质的界定标准、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适格将来应收账款认定条件和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等问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存在裁判标准和尺度无法统一的情况。第三,探寻前述裁判分歧背后的理论支撑。对于保理合同的定性,首先需要明确区分保理合同和保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确定保理合同关系中三方当事人即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虚假应收账款,通过归类分析其对于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并厘清三种虚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将有应收账款的适格性,通说认为应当具备相对可确定性和合理可预期性。对于保理合同的管辖问题,则根据合同是否有约定、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不同时等情况分别处理。第四,对保理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思考。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以及域外立法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保理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针对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明确;针对虚假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要以保理人是否履行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为审查重点,而将有应收账款能否续作保理的标准则需要满足在商事交易领域下,债权人知情权和债权可期待性两个要素的审查;针对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问题,则以保理人起诉对象的不同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