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犯罪
定量证明
大数据证据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摘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转型,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目前已然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类型。海量数据对传统的证据理念、证明方式带来极大的冲击,加剧了刑事诉讼的证明困难。对此,相关法律部门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提出解决证明困难的一些方式,但具有较大争议,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寻求合适的路径对网络犯罪的数额进行证明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缓解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符合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有助于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贯彻人权保障的原则。
第一章是网络犯罪定量证明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网络犯罪定量证明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犯罪数额难以精确认定。网络犯罪涉案数额庞大且不计其数,数据不真实及重复问题难以解决。第二个问题是公诉机关承担的证明责任较重。电子证据的复杂性给公诉机关证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海量的证据之间矛盾凸显,导致公诉机关在举证过程中面临极大的困难。第三个问题是定量证明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我国定量的证明标准采取最高刑事证明标准,但由于对被害人取证较为困难、搜集到的多为间接证据等原因导致在案证据难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二章是对网络犯罪定量证明体系的反思。首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犯罪定量证明现有探索的分析,一是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等简化证明理论的更新,二是通过抽样来综合认定全案,三是实施底线证明以有限追惩,四是自认与证据印证相结合。其次是网络犯罪定量证明体系的重构,笔者在现有探索的基础上,提出网络犯罪定量证明体系重构的方向,具体包括建立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规则、合理分配定量证明责任以及适当降低定量证明标准,为网络犯罪定量证明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第三章是网络犯罪大数据证据审查规则的构建。首先,笔者分析了网络犯罪中适用大数据证据的必要性,因为大数据证据具有以数据空间为场域、以算法模型为核心的特点,能够满足网络犯罪定量证明的需要,因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基于网络犯罪中大数据证据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审查规则,一是数据收集与预处理是否可靠,注重数据收集的来源与方式,以及数据标注的行业标准和人员素质。二是算法模型设计与运行是否科学,可以引入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三是算法结论是否能够通过多种方式的检验,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黑箱测试、进行稳健性检验以及运用抽样反推结论的合理性。
第四章是网络犯罪定量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是阐述了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正当性,网络犯罪定量证明中由被告分担部分的证明责任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必然要求,符合证据距离原则与效率原则,且契合无罪推定的本质要求。二是规范定量证明责任的具体路径。首先,公诉机关对基础事实承担充分的证明责任,且应达到最高证明标准。其次,被告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推定并非转移完整的证明责任,被告只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且提出反驳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最后,公诉机关承担最终的说服责任。公诉机关应当始终负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责任不能够转移,且必须要达到最高证明标准。
第五章是网络犯罪定量证明标准的重构。一是论证降低定量证明标准的必要性,包括高标准与“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相冲突以及增加综合认定的可操作性的需要。二是合理设置定量证明标准的具体化。总体上采取优势证明标准:首先要发挥数据认定事实的作用,数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可以直接用于认定定量事实,不苛求其他证据印证。其次要注重信息对证据的补充作用,定量证明并非只根据法定证据判断,并且允许根据算法模型认定犯罪数额,从而为大数据证据提供适用空间。最后是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法官发挥自由心证的功能,突破印证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