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意外”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
间接证明
证明标准
摘要:
在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由于保险事故之突发性,且多数情况下双方并非均是事故的亲历者,因此难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双方对于所发生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比较容易产生争议,严重的甚至对簿公堂进入意外伤害保险纠纷诉讼。而其中产生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所发生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之判断。在意外伤害保险诉讼中,“意外”这一要件事实能否被证明成为决定保险金请求权成立的关键。然而,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关于意外伤害类保险的专门立法规定,也不存在与“意外”相关的证明规制。为了解决“意外”要件事实证明难的相关问题,有效解决保险纠纷,从诉讼法角度切入,通过检视“意外”要件证明的各个环节及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以缓解“意外”要件证明难的整体困境。
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意外伤害保险诉讼中有关“意外”认定标准的不同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说标准的适用现状。明确保险学界当前有关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的认定标准和“要件说”标准下各构成要素的具体含义。并进一步分析“要件说”成为认定意外的通说情况下,在司法实践的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部分是意外伤害保险诉讼中“意外”要件的证明责任归属。通过分析司法实践及实体法学界出现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不同的两个主要原因,即对“意外”要件中的主要事实识别不清以及对主客观证明责任的内涵不明确。随之利用证据法相关理论,明确评价性要件下主要事实以及间接事实的识别,以及主客观证明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进而理清“意外”这一权利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范围。首先,“意外”要件作为评价性要件,根据主要事实说这一通说观点,“意外”对应的具体的特定的事实为主要事实,构成“意外”的各要素事实如突发性原因事实、非自愿性结果事实均为构成“意外”的要素事实。换言之,三个要素事实是构成“意外”这一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其次,《保险法》及相关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意外”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的归属,因此“意外”这一权利成立要件应当遵循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法律,由保险金请求权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考虑到保险人的专业性以及证据偏在性,其在不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被课以较为严苛的主观证明责任。
第三部分是“意外”要件事实的间接证明路径分析。“意外”要件证明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导致只考虑单一的直接证明方式极易出现客观事实认定偏差,出现裁判不公正现象。因此,实有必要最大化利用所收集的间接证据,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通过间接证明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案件复杂程度不同,证据链条的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单纯证据链、复杂证据链以及证据环。
第四部分是“意外”要件证明标准的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现代型案件的特征,加之保险金请求权人承担相对高的败诉风险,过高的证明标准无疑会增加保险金请求权人成功证明的难度,适当降低“意外”要件的证明标准是缓解证明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也已经初步确立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降低“意外”证明标准有据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