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格权
监察工作
当事人
权利保障
摘要: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监察机关的设立及职权认定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及亮点之一,与之相关的11个条文,超修正案条文的半数,这成为《监察法》制定的宪法依据。3月20日《监察法》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正式确立,基本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监察法》作为落实《宪法》的一部子法,必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受到《宪法》的确认与制约。《宪法》第38条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主要体现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权力,从强调宪法基本法特性的角度来看,《监察法》中的人格权是对宪法人格权的继承和发展,在监察权这一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也要强调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实践中,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有权采取留置、搜查等调查措施,与当事人①的生命健康、人生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人格权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私法上人格权的立法完善,助推了宪法上人格权的研究和发展,对监察工作中当事人的人格权保障研究正是从拓展角度对宪法人格权研究的发展,是在宪法倡导人格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指导下,为构建起以防御功能对抗国家权力的公法保护框架而做的探索。同时,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也亟需回应。为此,笔者根据监察立法,结合监察工作实践,对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问题展开研究,以回应理论和实践的呼唤。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概述。首先,阐述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行为是当事人人格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依法对当事人人格权予以限制,但对人格权这一基本权的限制需附加一定的限制,防止对当事人人格权的彻底掏空和排除。其次,介绍了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内涵,从保护主体、对象及内容角度进行了介绍,从而引出作为我国人格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领域的保护,监察工作中的人格权保障所具有的特点。本文的第二部分是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现状和不足。首先,对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保障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我国现行监察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当事人人格权保障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保障的规定呈体系化发展趋势,同时,也指出了当事人人格权保障在遵守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及监督制约中的情况。其次,结合实践指出目前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在法律体系、保障机制、监督制约及权力救济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保障的一些思考。围绕监察权运行的始末,从前、中、后三个阶段对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保障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从坚持监察立法体系化、强化当事人人格权保障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三个方面对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进行事前保障。其次,通过设置体系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入律师介入机制、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来实现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事中保障。最后,以增强监察内部救济、构建司法救济路径来实现监察工作中当事人人格权的事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