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海警法
快速办理
海警机构
行政处罚
程序
摘要:
《海警法》快速办理程序规定在《海警法》第30条,是指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等措施进行办理。在海上执法相比较于陆地执法调查取证更加困难、耗费的成本更高、需要执法人员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海上行政违法案件在案件的在收集、获取、处理、执行方面都会遇到困难,海警机构存在着工作量大,案多人少的难题,在《海警法》中增加快速办理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海警机构的办案压力。因此,研究探讨《海警法》中增加的快速办理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是在梳理研究快速办理程序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快速办理程序具有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彰显程序正义等作用。但迄今为止海警机构对于《海警法》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很少,出于这个原因,本文进一步探究快速办理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快速办理程序的完善建议和对策,为海警机构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提供参考方向。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了《海警法》快速办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简化取证未明确案件的证明标准,录音录像代替书面询问笔录与《行政处罚法》存在冲突,快速办理期限不符合海上执法实际以及海上调查取证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海警法》快速办理程序的对策,围绕五方面展开对策研究:在明确案件的适用范围上,明确特殊主体应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明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时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以及快速办理程序兜底条款的适用标准;在建立适应海上简化取证的证明标准上,围绕着拘留处罚以及推定违法行为存在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化解录音录像代替书面询问笔录与《行政处罚法》的条文冲突上,通过立法途径化解冲突;在设置快速办理程序的期限上,设置符合海上执法实际的办案期限;在完善海上调查取证的监督机制上,规定办案人员与法制员分离制度以及设立海上调查取证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