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程序
平等协商
公示公告
摘要: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对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是劳动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制定修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平等协商。但是由于立法对于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缺乏细致的规定,也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时常就因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问题而引发的效力问题、权利义务关系等产生争议,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矛盾加剧。而司法机关又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指引来对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裁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问题展开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在平等协商、备案审查、公示公告程序方面皆存在疏漏,法律对于这些层面的规定仍停留在原则层面,不能对司法和劳资双方起到准确的指引和预测作用。因此,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参照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比“共决制”、“单决制”等多种制度理念,将“有限共决”理念引入劳动规章制定的程序中,从法律层面具体规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当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对于其他事项,从用人单位管理效率方面考虑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此基础上,明确民主协商的主体和基准化程序,并规范协商僵局处理的程序保障机制;同时对制定后续的备案审查和公示公告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明确备案程序,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公示公告具体方式,并明确公示公告程序对劳动规章制度效力的影响,规范好劳动规章制度协商完毕后到开始实施前这一阶段的程序,进而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规范体系,在不影响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经营秩序,并且在司法活动中充分发挥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