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忠实义务
兜底条款
诉讼主体
摘要:
婚姻的和谐稳定本质在于夫妻双方彼此忠诚。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思想的开放,我国的传统婚恋文化受到了严重冲击。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离婚现象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夫妻间的不忠行为,如通奸、非法同居等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况,已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对该法条的可诉性予以了否定。对于配偶的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无过错方只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来寻求救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上,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性条款,体现出我国对离婚夫妻中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重视,也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完善。但该条款在适用上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没有明确重大过错的认定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通奸、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认定不同,导致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较多,无过错方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为了实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展开对这一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并提出适应性改进措施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研究重点。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梳理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学理性争议,将研究焦点限定在贞操义务这一狭义忠实义务范畴内。其次,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载真实案例进行统计,将这些案例中涉及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为研究的突破口,对此类案件的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梳理,根据统计结果并结合样本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整理出此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个主要争议点,即对于违反忠实义务事实的认定范围是否过于限缩;离婚损害赔偿主体限定范围是否过窄以及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支持率是否过低。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知识对争议点进行剖析,挖掘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审判中缺乏法律依据,包括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定情形界定不明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无明确裁量标准;第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主体范围过窄,包括过错程度较小一方的请求权不被支持和第三者被排除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外;第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包括证明标准过高和举证责任分配不均。最后,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形成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后,再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理论以及参考日本、法国和美国在夫妻忠实义务领域的相关立法,探讨了一些相应的解决路径,并提出增设和补充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适用标准、将过错程度较小一方纳入请求权主体范围、将第三者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和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的针对性建议。
希望通过对完善违反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对夫妻忠实权利的保障,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实现法律的正义性;可以为法官在审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参考,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判决;可以对第三者和过错方形成震慑,增加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代价,减少“出轨”事件的发生,降低离婚事件的发生率,从而更好地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