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检察机关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但需要明确的是,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还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而举证责任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部分,是其改革创新必须直面的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兼有原告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地位,与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传统行政私益诉讼有所不同,同时,前置的诉前程序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呈现出特殊色彩。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在整体的行政诉讼框架下,注意到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一些差异,因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具体设计上,要作出如下安排:首先,综合适用两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程序性事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实体事项上,分别设定行政作为和不作为的举证规则;其次,在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的趋势下,应当理清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举证地位,明确第三人举证责任;再次,从行政公益诉讼整体诉讼结构的视角下,借鉴域外证明标准统一却不能僵化,根据事实情况允许有合理差异的经验,构建分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措施,并借鉴美国“法院之友”这一制度构建专业化司法鉴定专家库、引入专家辅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