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处罚机制
兴奋剂
程序公正
权利
救济
摘要:
多年来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奥委会长期致力于反兴奋剂的斗争,不仅仅因为它违背了奥林匹克公平竞争的精神,破坏了体育比赛的有序开展,更重要的是使用兴奋剂会严重的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对兴奋剂关注甚少。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运动员开始走出国门,频繁踏入国际赛场,兴奋剂问题也伴随着交流开始在我国扎根生长。如何解决兴奋剂带来的种种问题,割掉这颗毒瘤,成了当时迫切需要我国体育组织解决的问题。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治理,我国打击反兴奋剂工作取的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世界各国的赞同。
2006年我国政府签署《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条约签署的法律责任要求我国打击反兴奋剂必须与国际接轨。多年来我国体育组织治理兴奋剂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对有关处罚机制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这种缺失导致了我国反兴奋剂不能很好的向国际接轨,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纠纷中也常常因不会利用处罚程序规则而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和国际体育反兴奋剂立法及机构的比较研究,以期寻求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处罚机制包括“审”和“判”两部分,审是通过对实体法的运用给予违禁者定罪,而判是通过程序法的运用给予量刑,但我国反兴奋剂斗争常常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救济”,这种缺乏处罚法理依据的特点也正是我国反兴奋剂问题之所在,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点,而选择处罚机制作为研究点,希望通过个人一点微薄之力,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前提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