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
篡改违规
案例分析
兴奋剂
摘要:
2021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最终决定对孙杨处以4年零三个月的禁赛期,孙杨自从被国外媒体爆出“暴力拒检”以来,国内一直给予关注,同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以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注意。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篡改规则理解和认定的不同暴露了2.5条概念不清,含义不明,因此有必要对2.5条进行深入研究。首先,2.5条规制范围广,无法穷尽式列举,但其最具指示性的内容也同样是列举部分,所以从条文来看,2.5条没有达到可预见性标准。其次,目前2.5条只能由故意构成,但主客观上又缺乏减轻处罚事由,导致一旦违反2.5条,所受惩罚相对于其他条款更为严厉。另外,2.5条新规定明确增加了违规主体范围,未来案例中存在运动员转嫁责任的可能性。最后,2.5条的处罚规定即10.3.1条的规定过于单一,禁赛期缺乏明确区分。以上是2.5条自身存在的缺陷。同时,孙杨案也暴露出我国与2.5条规则的国际衔接不完善,对2.5条规则的适用不熟练等问题。因此随着体育竞赛越发商业化、科技化,有必要提高我国对2.5条篡改违规的重视。一方面,我国在国内适用2.5条规则时,应确保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得当,避免与国际公认标准相冲突。另一方面,为了准确适用2.5条,提高我国在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我国应积极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建言献策,使我国反兴奋剂活动长足发展。